內容: |
一、修正機關:桃園市政府。
二、修正依據: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六項。
三、本案內容如附件,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─最新消息─草案
預告區。
四、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
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:
(一)承辦單位:本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。
(二)聯絡人:游雅齡。
(三)地址: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297號4樓。
(四)電話:(03)3322101分機7584。
(五)傳真:(03)3395263。
(六)電子郵件:xabula@ms.tyc.edu.tw。
|